2.
經本院人員會同警員、地政人員及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查封履勘,本件編號1建物門窗均無法開 啟,由債權人代墊費用破壞舊門鎖並更換門鎖進入屋內,履勘結果本件建物無人居住並有多處 壁癌,且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編號1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測量查封(即編號 2建物)。本件土地除本件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又本件建物新門鎖鑰匙由本 件債權人代理人保管,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 意。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面 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依建物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國民住宅貸款有抵押權優先受償。本件建物是否為國 民住宅而有日後移轉登記之限制,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 承受人買受。
9.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