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10月21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66-1地號土地位於128建號建物圍牆旁,其上 為雜草。債務人在場稱128建號建物為辦公室兼停車場,現為穩得利營造有限公司辦公室等 語。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於114年5月20日檢附114年5月9日查訪表,在場人張○○稱128 建號建物為其子即債務人所有,目前是其與丈夫居住使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167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 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