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無抵押權設定。2.本件標別1土地,據澎湖縣政府函復屬都市計劃內之住宅區。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 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4.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 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 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