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27480號執行,246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其上有門牌坪林
4.
50號建物占用。依國土測繪圖資資料顯示,246─
5.
246─2地號土地現況為純住宅,與246地號土地相鄰。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標的物246地號土地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向抵押權人洽詢塗銷事宜。246─
11.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標的土地其上建物所有權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4.
246─2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新竹縣政府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6.
拍定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持憑拍定證明書、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及工程受益費繳清證明辦理。清算事件之拍賣與強制執行拍賣有閒,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及契稅之房屋,於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列入考量。
1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