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42地號現為道路,143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含「溪畔巷113號建物」(即暫編255建號)。據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於此,屋況普通,無特殊情事。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5.
142地號均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143地號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有部分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拍賣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255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