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1130地號土地上建有合併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575建 號建築物及暫編1345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上開建物原為債務人與其配偶鍾富鈞經營東興 大理石加工廠(現已停業),現建物則由債務人之公公鍾貫達占有使用,建物內擺放大量物品 及機械,拍定後不點交。前開物品及機械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拍定人與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暫編1345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是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575建號建築物之增 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且拍定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4.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113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上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經解除 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內埔擴大暨修訂都市計劃)。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拍 賣之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1130地號土地雖非耕地,惟坐落於土地上之屏東縣內埔鄉新埔段575建 號建物登記謄本記載為「農舍」,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本件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農舍之證明文件。倘若拍定後無法辦理移 轉登記,拍定人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之575建號建築物係農舍,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第 0961848111號函,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