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666建號建物坐落於120地號土地上。一樓部分作為套房使用(含廚房),牆壁及天花 板有龜裂之情形,屋內堆置雜物,有第三人陳O明之信件及藥袋,應為伊占有使用。其二樓部 分亦作為套房使用(含廚房),於查封時係由第三人何O琴承租並占有使用。三樓部分亦作為套 房使用(無廚房),於查封時係由第三人許O婷承租並占有使用。三層樓之房間均有獨立出入 口,房間內亦有樓梯可互通,惟目前各樓層間均以木板隔開。另據管理員稱,編號3之停車位似 未出租。第三人陳O明占有使用本件拍賣建物一樓之法律關係不明,第三人何O琴、許O婷與 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則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終止,是本件拍賣建物除一樓部分於拍定 後不予點交外,就
2.
三樓部分,於拍定後得點交之。至於編號3之停車位,如管理員所述屬 實,則因無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亦得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