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 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 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 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賣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 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六、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