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南澳鄉公所路燈編號57-5前 方,現種植短蔬及果樹。嗣經債權人於113年8月5日陳報土地之占有人及其 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請投標人查明注 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2.
乙標土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乙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3.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