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南澳鄉公所路燈編號57-5右 側,現種植短蔬及果樹,並搭設一軓布頂棚架。嗣經債權人於113年8月5日 陳報土地之占有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不含地 上物,請投標人查明注意,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6.
甲標土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 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7.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