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雜林地;又本件均係拍賣標 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7.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 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 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 先承買。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 地)證明書所載,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64年1月23日)之農業區;惟上開證 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8.
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