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709地號土地均為雜林地。又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土地合併拍賣,如共有人結構不同時,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關係之土地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土地主張優先承買;而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土地。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
10.
696地號土地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11.
697地號土地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10年07月01日及民國87年10月31日)之保護區及道路用地;
12.
709地號土地屬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13.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