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莊區青山段
3.
51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莊區中正路497號建物之西北方山上,其上均為雜木林,無建物。本件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518地號等3筆土地使用分區為納骨塔專用區,
7.
517地號等4筆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惟目前尚查無建照執照或使用執照紀錄,亦未有納骨塔設置之情形,此部分仍請應買人注意殯葬管理條例設置殯葬設施之相關限制與規定。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莊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中,516地號為需役不動產,債務人於青山段
14.
513地號為供役不動產,依民法第853條規定,該不動產役權須與需役不動產隨同移轉,不得分離讓與,是516地號土地與債務人設定之
15.
513地號之不動產役權合併拍賣,併同移轉。惟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於
17.
513地號土地,亦即前開兩筆土地並非本件拍賣之範圍,請應買人注意,以免混淆;另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間之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期間、方式、應負擔或享有之權利義務、使用限制、金錢或非金錢對價關係等等),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參與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8.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