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拍賣
4.
588至59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422巷附近之空 地;548-1地號土地上有加油站,548-3地號土地為道路,548-4地號土地上有鐵 皮屋,部分為鐵皮屋至加油站間之L型土地。另據鑑定報告所載548-2地號上有 鐵皮棚架車庫。經本院命兩造陳報上開地上物占用拍賣土地之權源,債務人表 示除車庫非其或承租人所建外,加油站及鐵皮屋均為他人向其租地而建。惟本 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等地上物,加油站及鐵皮屋係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占 有,故548-
5.
548-4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土地上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 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此部分拍賣標的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 之現況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 上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11.
548-2地號,龍壽、迴 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9月27日)住宅區」、「548-
13.
588至591地 號,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9月27日)乙種工業區」、「548-3地 號,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9月27日)道路用地」;其中548-3地號 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而依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5年4月23日函載548-3地號土地尚無查得徵收、協議價購、 發放補償費或核准投資興辦紀錄。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 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
14.
本件拍賣部分土地上有建物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 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 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16.
本件拍賣部分土地為空地或道路,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 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 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