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 指稱拍賣
3.
588至591地號土地為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一段422巷 附近之空地;548-1地號土地上有加油站,548-3地號土地為道路,548-4地 號土地上有鐵皮屋,部分為鐵皮屋至加油站間之L型土地。另據鑑定報告所 載548-2地號上有鐵皮棚架車庫。經本院命兩造陳報上開地上物占用拍賣土 地之權源,債務人表示除車庫非其或承租人所建外,加油站及鐵皮屋均為他人向其租地而建。惟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等地上物,加油站及鐵 皮屋係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占有,故548-
4.
548-4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其餘土地上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此 部分拍賣標的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 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建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 銷拍定或增減價金。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781,374,815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8.
548-2地號,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9月27日)住宅區」、「548-
10.
588至591地號,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9月27日)乙種 工業區」、「548-3地號,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09月27 日)道路用地」;其中548-3地號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 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而依桃園市政府工務局115年4月2 3日函載548-3地號土地尚無查得徵收、協議價購、發放補償費或核准 投資興辦紀錄。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 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 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 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 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 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拍賣部分土地上有建物等地上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地上物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地上建物 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之情形,則地上權 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 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12.
本件拍賣部分土地為空地或道路,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 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 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 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 或請求撤銷拍定。
13.
如有多數人表示意見買受者,以應買之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 先;如不能分別先後,以抽籤之方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