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法院履勘,該址現由債權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債權人稱房屋無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