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 114宿39725

新北市樹林區三興段2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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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0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0
保證金:
26
總坪數:
113.7
坪單價:
1.1萬/坪
持分地坪:
113.7 坪
總現值:
117.1 萬
拍後增值:
-12.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新北市 樹林區 三興段 29地號,面積 451.4 m2,持分 17/64,70 萬
2.
新北市 樹林區 三興段 37地號,面積 8,187.8 m2,持分 1/32,60 萬
法院筆錄 (8)
2.
本件標的土地經地政人員在場指稱,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忠義街2巷10號及12 號建物東側150公尺處之雜木林,兩地號相鄰,惟無道路可直接到達。
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 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 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9.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函稱:29地號土地 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3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中37 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 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 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 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之限制,應由投標人自行查明「非都市土地使用管 制規則」等相關規定,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 用,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 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 政局查明。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 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 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2)
1.
新北市 樹林區 三興段 29地號
451.4 m2 × (17/64) × 5,500 元 - 70 萬元
= -4.1萬元
2.
新北市 樹林區 三興段 37地號
8,187.8 m2 × (1/32) × 2,000 元 - 60 萬元
= -8.8萬元
鄰近待拍
2026/2/13
1拍 不點交
77.4 坪 / 8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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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3
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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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15.2 坪 / 380 萬
2026/1/15
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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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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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21
2拍 點交
26 坪 / 1,003.2 萬
2026/1/21
2拍 不點交
17.4 坪 / 76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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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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