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為其跟家屬自住,未出租予他人,房屋無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機關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4.
本件拍賣之452地號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前開土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大慶街61號公寓門口前之空地。本件拍賣之
5.
63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4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保育區林業建築用地,且本件452地號土地為本案621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須併同查封、移轉,則本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10.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