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地號土地現有15巷7號房屋雨遮占用; 11巷9號鐵皮加蓋建物;一無門牌損壞建物占用;其餘為雜樹林。15巷7號房屋 是否占用標的土地需鑑界始可確定。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 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 情形以鑑界為準。
2.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3.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