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地號土地現有龍華街9號房屋部分占 用;11巷7號、9號、7巷5號房屋占用;15巷7號房屋雨遮占用。15巷7號房屋是 否占用標的土地需鑑界始可確定。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 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 形以鑑界為準。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 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8.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11.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龍壽、迴龍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9月27 日)、住宅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 洽詢主管機關。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