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如由共有人應買拍定,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如非共有人應買拍定,尚須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6.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為門牌號碼樹林區三寶街17號、19號建物之坐落基地。
7.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建物,有無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不明,若有,則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建物所有權人就超過租地建屋範圍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8.
拍賣標的係屬78樹建字第1824號建築執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倘該建築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承買權之適用,其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期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明。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9.
拍賣標的之確切位置不易以文字完整敘明,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現場察看,以決定是否投標,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