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法院會同地政現場指界及鑑價報告所載,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46巷43之6號建物東南方約55公尺處一帶之土地,現場有圍籬或圍牆將土地圍起,地政稱土地上無建物,惟地上均有種植景觀作物。
2.
據債務人陳報部分土地現為既成道路、部分土地現為第三人(債務人之兄弟)種植作物,且該第三人亦出具民國76年6月2日所做成之契約書,並稱此契約書業經新莊區調解委員會確認並作成調解紀錄。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仟萬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者為優先,如無法辨別先後時,以抽籤決定之。
7.
土地經設定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不予塗銷。如該地上權人因未於土地上為房屋之建築,則依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所示並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得依同條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之適用。六、據鑑價報告指稱: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擬定新莊都市計畫(中港及丹鳳地區)(99年10月15日)住宅區。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投標人於投標前宜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9.
又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或本公司公告欄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