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3地號位於電線桿柑腳幹編號152右 支3號東方240公尺之土地;24地號位於前開電線桿西北方130公尺之土地;24-1地號位於前開電線桿西北方100公尺之土地;24-2地號位於前開電線桿西方100 公尺之土地,均為雜草林木叢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區。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 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3.
24地號土地設有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地上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 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 要點第13點第6款規定,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