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建物,其中2576棟次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占用責任由拍定 人自負,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 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務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 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 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六、拍賣之1072-1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該土地之共有人無 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 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