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上部分有數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部分為通道使 用,且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出入道路僅4米寬。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 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本件僅拍賣土地,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
7.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另土地上之建 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 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於未繳清差額地價,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