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5.
56地號土地含部分水利地及圳溝邊果園地,地上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8.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