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二分別標價,合併拍 賣;標別三單獨標價,單獨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 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 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8.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土地1屬68年2003號建築執照內之未 計入基地面積之保留地,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請應買 人注意。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現況有門牌號碼臺中市清水區高美 路669之3號房屋坐落,惟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 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其次序先於 土地共有人。
10.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