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內之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土地1屬68年2003號建築執照內之未 計入基地面積之保留地、土地2屬80年1400號建築執照內之法定空地範 圍,惟實際範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該2筆土地約位於臺中市清水區高美路667之1 0號房屋旁,現況有部分為空地、部分有磚造平房、雜木等地上物坐落,惟 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優先承買 權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具狀主張權利,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請應買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