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1年2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目前僅做堆置物品之 倉庫使用。嗣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履勘時,經會同稅務及地政人員到場,稅務人員表示子龍一 街40號(整編前:子良廟89號)與平面圖構造、面積相符,地政人員亦表示本件前有測量過為暫編 373建號,經現場測量面積與前案相符、無其他增建,另債務人兒子在場表示,債務人與家人均 未居住於此,拍賣建物為供放雜物之倉庫。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建物為兩層樓高之鋼鐵造 倉庫,保養維護情況稍差。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坐落土地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 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如無 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非本次拍賣範圍(惟查債務人為子龍段466地號土地之所有 權人,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有無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之1及第8 76條等規定適用),另拍賣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請拍定人自行查明。
9.
另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後段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後段之規定,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 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4.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確。若投標書未投 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