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之父在場表示,目前查封之建物是其及配偶及債 務人自住,另據地政勘測人員現場檢視本件建物有增建;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土地4270-9 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4270-3地號現況為道路,勘估標的
3.
876建號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 又本件拍賣之4270-3地號土地僅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 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拍賣之4270-9地號土地及
9.
本件拍賣之4270-3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就4270-3地號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又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及建物不得拒絕購 買或承受。六、拍賣之876建號建物為增建,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 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 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 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