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807地號有私設道路、空地、雜木林。
3.
本標拍賣之土地拍定後,無人占用部分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 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又 如土地有鑑界之須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 人注意。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1.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