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無抵押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1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礁溪鄉四 結
4.
50號之部分建物外,尚有空地、樹林、亦種植短期蔬菜,及有礁溪 鄉四結
6.
39號之部分建物坐落,其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8.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9.
本標之地上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10.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 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 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