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1102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坐落,1102─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4.
1102─1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空地、通道及雜樹。
5.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2.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租地建屋之地上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4.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公司或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10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1102─1地號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六、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部分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