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8月2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33地號土地上為社區巷道、部分面積為雜木林、部分面積疑似有建 物占用,須以實測為準;56地號土地現為雜木林,部分面積為空地,其上有擺 放盆栽。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地上動產、建物均非本 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債權人查報指稱:「56地號土地其上擺放之盆栽,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附 近鄰居該占用情形,經占用人表示盆栽倘需要移除,可將盆栽移除」,請投標 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56地號土地空地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外,其餘 部分不點交。
5.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0.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 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 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若優先承買權 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 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 此為由拒絕應買。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 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