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706地號有種植草莓,其餘面積為道路、雜草及有兩棟鐵皮工寮占用。惟實際 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如 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9.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2.
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其租約登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13.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 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4.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6.
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 人。
17.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8.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