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706地號有種植草莓,其餘面積為道路、雜草及有兩棟鐵皮工寮占用。惟實際 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地上物、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如 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5.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查有三七五租約登記,其租約登記之承租人有優先承買 權。
8.
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 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 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9.
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或租地建屋之建物所有權 人。
12.
土地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 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 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