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地號土地不鄰路,現 為雜樹林;2-
4.
132地號土地坐落於竹縣道18道路-關西鎮東平里南坑16-18鄰產業道路附 近,目視所及亦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 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均係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8.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9.
依關西鎮大旱坑段南坑小段13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記載: 「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應買人 注意。另本件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 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10.
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 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 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均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 共同承買。但聲明優先承買之人若僅為本標其中部分土地之共有人,則聲明人對其餘其非屬共有人 之土地無優先承買權;若有上開情形,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未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承買,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