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部分為山坡雜林,部分有一座墳墓占用,另依空照圖顯示部分土地有一 棟二層樓建物坐落,沒有門牌號碼,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錦山里17鄰錦山191號房 屋旁(面對房屋左手邊)。惟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 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依拍賣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一般註記事項)欄記載:「依 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10.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