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為編號
3.
2建物坐落(三棟建物同一 門牌且不相通,屋內牆壁有油漆脫落情形),部分種植果樹及水稻,部分為雞舍,部分有移動 式車棚,部分為空地。據債務人稱建物及農作物均為其與共有人使用及種植。因土地及建物均 係拍賣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8.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編號1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
9.
稅捐 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 屋使用執照影本。
11.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 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
12.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3.
土地或建物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因土地與建物應 有部分訂為合併拍賣,且編號1建物係農舍,共有人如欲主張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 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一併買受。
14.
本件土地、建物依登記謄本之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此部 分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