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3年6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 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3-1地號土地位於鶯歌區中正一路阿四巷20號之1鐵皮 屋旁之雜木林地,其上無建物及經濟作物。
3.
本件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 (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林業 用地)。前開資訊揭露給投標人參考,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該土 地之使用有無法令上之限制,得標後不得以無法使用此土地而主張異議, 或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損害賠償。
5.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到達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另地政人員指界地 點、範圍及位置與實際地點、範圍及位置定有些許落差,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不同意此拍賣條件者,請勿投標應買。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7.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