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法院 114守69294

新北市鶯歌區大湖段中坑小段250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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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1/13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0
保證金:
44
總坪數:
432.5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432.5 坪
總現值:
214.5 萬
拍後增值:
-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北市 鶯歌區 大湖段中坑小段 250地號,面積 1,650 m2,持分 8541/9857,22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本件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稱:係面向新北市路?定位編號212197號後方之土 地,現為雜木林。
3.
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座落地點、坐落面積應以重 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4.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 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8.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 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9.
據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 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 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 定。六、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 等情事者,則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 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 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 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 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 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 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土地增值 (1)
1.
新北市 鶯歌區 大湖段中坑小段 250地號
1,650 m2 × (8541/9857) × 1,500 元 - 220 萬元
= -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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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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