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為埤塘,部分閒置,部分為加油站及數棟建 物占用,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聲明應買價額新台幣:4,941,000元,應買時,以聲請應買之書狀最先送達 法院者為優先,不能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