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稱487地號為 中壢區新生路二段319巷道路。另據鑑價報告所附照片顯示本件拍賣標的其上有 鐵皮地上物及數座活動式帆布車庫,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 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487地號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 68年6月2日)之零星工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 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另共有人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 權。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 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 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 上開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 自行注意。
9.
本件標的物分丁、戊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 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 院仍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