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47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民權路3段35巷1弄
2.
18號及下舊社14號建物占用,惟因土地面積甚大,地政指界容 有誤差或遺漏,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及種植作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 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 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 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 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6.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 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 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 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8.
據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函,本件拍賣土地上已登記建物名義人非債務 人,且其上9602建號建物為農舍,土地上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請投標人自行 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