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48-87地號為中壢區新興北街42號、42-1號前道 路,建物有無占用須經測量為準;1125-1地號為中壢區新興北街1巷49號對面道 路;1124地號為滿天下社區建物基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而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 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其中一標賣得之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7.
本件1124地號土地係拍賣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為主張,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 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六、土地如有建物占用,該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 不明,且坐落面積、位置仍須由地政機關鑑界測量,始可確定,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 26 條之2 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 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 金或撤銷拍定。
9.
本標拍賣土地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82 年7月17日)乙種工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 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0.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稱1124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
11.
桃 縣工建使字第工00313號使用執照及同區段1148-87地號土地領有
12.
桃縣工 建使工字第0106號使用執照,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