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5月21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使
6.
本件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 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 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 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 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