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稱,105地號土地為上有數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中福路749─
6.
765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另105地號上有31建號建物登記資料,請應買人留意。
1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六、本件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4.
105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5.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6.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8.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法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