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均為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3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68年6月2日)住宅區;
10.
38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民國108年12月10日)第一種住宅區,不納入區段徵收範圍。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385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核發
11.
桃中市建(竣)證字第0086號完工證明,仍受其套繪管制,是否有土地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標人注意。
12.
本件土地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1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