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3157建號建物由田OO出租與第三人李OO,租期自111年10月1日至114年10月1日,其使用之法 ?關係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拍定後點交;另第3166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2.
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徵求應買,進行公告三個月徵求應買程序。
3.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84,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定之。
5.
拍賣建物於114年5月29日現場執行時,據承租人稱無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債權 人查報該建物未曾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 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於兇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之事件、本 案建物未出現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是否為海砂屋或受有 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查證確有困難,請應買人參考、注意。六、本件標的物據債權人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B1-17,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 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 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6.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 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