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3157建號建物由田OO出租與第三人李OO,租期自111年10月1日至114年10 1日;另第1366建物 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拍賣建物於114年5月29日現場執行時,據承租人稱無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債權 人查報該建物未曾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 價格之特殊情事;另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於兇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之事件、本案建物未 出現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是否為海砂屋或受有地震受創、火 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查證確有困難,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據債權人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B1-17,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 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 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8.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