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4月25日執行筆錄記載,本件於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由債務人之母蕭○戀開門。蕭○戀表示,系爭建物由其與債務人使用。據地政人員表示,
3.
二樓皆有增建,三樓也是增建。經檢視一樓有擺設神明廳,並作為客廳、廚房使用。二樓作為房屋使用、三樓作為房屋及陽台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一樓、二樓、三樓均有增建。內部裝修普通、於樓梯牆面部分有壁癌現象、三樓天花板則有滲漏之水漬痕。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4.
本件2571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5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日)住宅區;53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09月13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市地重劃,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0.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