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並經債權人查報第787─3地號土地為中壢區榮安五街66巷之巷道道路用地;第787─4地號土地位於中壢區榮安五街66巷57號、59號建物旁之巷道底端,現有鐵皮車庫占用;第788地號土地為中壢區榮安五街68號建物門前之空地。上開土地上之他人建物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前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不動產均係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建物所有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始得就坐落基地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共有人對建物所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須由建物所有人提起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併此說明。
9.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