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樓有增建,一樓後方亦有增建,均為原 建物擴建,無獨立出入口。
3.
另據債權人稱本件標的建物原為債務人之母劉李好所有,其於106年3月間與債務人 之母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並已支付部份價金作為訂金,尾款則約定自106年8月 起以按月付租金28000元的方式作為分期給付尾款,直至付清買賣價金為止,本建物 於交付訂金後即由債權人占有使用供經營景泰益企業有限公司,並按月給付租金至1 13年12月止,嗣因債務人之母亡故,其繼承人不願繼續履行上開買賣協議,並已辦 妥繼承登記,債權人才沒有繼續付租,兩造間目前尚無實體訴訟;債權人另具狀陳 報稱景泰益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張博貴於106年8月1日與劉李好簽訂系爭房屋之租 賃契約,約定租金部份可扣抵債權人買受系爭房屋之價金,並在備註載明本承租契 約延續在106年3月20日所簽立之買賣契約,並於第1條約定本契約承租人具有永久使 用權(除非買受人不買才可終止契約)等語,故請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建物占有使 用法律關係,不得以此主張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4.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 明,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21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 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 險,不得異議。
6.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定。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六、本件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乙種工業區,上 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 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 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 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