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樓有增建,一樓後方亦有增建,均為原 建物擴建,無獨立出入口。
4.
另據債權人稱本件標的建物原為債務人之母劉李好所有,其於106年3月間與債務人 之母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並已支付部份價金作為訂金,尾款則約定自106年8月 起以按月付租金28000元的方式作為分期給付尾款,直至付清買賣價金為止,本建物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 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 定。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六、本件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9月5日)乙種工業區,上 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 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 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 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 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 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3.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 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 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 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